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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第11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的精神.....

(九)采取伪造社会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十)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处理。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全额追回。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并暂停服务协议一至三个月,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在协议期内被通报处理两次以上;

(二)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至(八)项行为之一的;

(三)定点零售药店因各种原因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如需暂停期满恢复协议,应在暂停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恢复协议申请及整改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核查,经核查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履行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在协议期内被通报处理三次以上;

(二)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至(八)项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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