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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第2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的精神.....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确定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能开展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或拟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具有零售药品的经营资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条件,并与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

(二)确保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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