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十四、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本办法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涉及的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办法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能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市本级和各区此次改革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周密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按新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切实维护好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坚决清理纠正违规超编进人问题。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认真排查改革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2〕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各区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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