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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公布了!-第3页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整合工作....

(四)人员的移交与接收。根据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职能、机构、编制规定和人员核定,开展编制人员的移交与接收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为移交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为接收单位。移交以本工作方案下发的时间为节点,经编制部门核定的自治区、各设区市、县(市、区)和乡镇从事新农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经办服务人员整体划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划入社保经办机构的新农合经办管理人员,其参公过渡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法定程序确定。(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基金移交。

1.新农合基金(包括大病保险资金)、资产按照“先审计、后移交”的原则,由自治区审计部门实施并部署各市、县审计部门对整合前的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前。牵头单位:自治区审计部门及各设区市、县审计部门,配合单位:自治区及各设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

2.审计后的新农合基金随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一并移交,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按照现行统筹地区有关政策规定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相互调剂。(完成时限:10月31日前。责任单位:自治区及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自治区及各设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自治区及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

3.尚未结转的新农合参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设区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自治区及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自治区及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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