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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11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以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以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达到商保起付线以上的目录内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参保职工自付10%。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简称商保封顶线)为医保年度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4倍。

第四十条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参保职工个人出资不超过人均年保费的50%,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补充保险保费按照协议规定,由商业保险承办方根据上年度的实际理赔数,经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确定。

第四十一条医保年度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职工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累计医保目录内费用达到招标时全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缴费基数的四倍。

第四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一致。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漳州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我市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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