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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016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页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申请医疗保险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评估,现将经评估初步达到规定标准的医疗机构名单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6〕43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二档缴费成年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将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75^。

二、提高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二档缴费成年居民的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7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85^。

(二)将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二档缴费成年居民的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0^,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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