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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第3页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四、关于贫困家庭大学生帮扶补助

(一)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住院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扶补助的通知》(沪残联〔2015〕1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住院起付线补助,可由各院校帮助解决。

(四)各院校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医疗帮困工作,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五、关于就医和结算

(一)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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