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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个人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第2页

第一条为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和改善自住住房的负担,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申请“商转公”之前,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商转公”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已经办理产权证的;

(七)同意以“商转公”的房屋作为抵押。

第五条“商转公”的额度:

(一)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且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申请时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余额;

(三)不超过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

第六条“商转公”的期限:

(一)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剩余年限;

(二)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第七条“商转公”的利率,按申请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商转公”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携本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及申请人单位盖章的《芜湖市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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