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
十一、(送达时效)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原件应于签发日起30天内且在偿付能力报告报送截止日前送达境内保险公司。
十二、(在偿付能力评估时担保措施的使用)境内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评估,在适用有担保措施的风险因子计算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应以离岸再保险人为该再保险合同所提供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担保措施的合计担保金额为限。
十三、(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