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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3页

为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

五、(备用信用证担保)离岸再保险人提供的备用信用证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是不可撤销的。

(二)是清洁的,指备用信用证本身不应提及任何其他协议、文件或实体。

(三)是无条件的,指受益人仅需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出示有关材料提出索赔申请即可获得资金。

(四)受益人应为再保险交易的境内再保险分出人。

(五)应标明其不受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

(六)应标明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的义务不以备用信用证的追偿为条件。

(七)应标明签发日和到期日。

(八)提出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备用信用证的期限至少为一年,并应包含“自动展期条款”。“自动展期条款”应规定备用信用证自动展期,开证机构如果决定备用信用证不展期,至少应在备用信用证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受益人。

(十)应标明当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相关交易示范规则与中国法律冲突时,以中国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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