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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关于认定欠缴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解决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间晚于单位设立时间”等原因造成无法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的问题,经中心研究决定,增加部分归集开户办理资料,并明确欠缴单位缴存比例具体认定、计算方式。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2月26日讯,为解决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间晚于单位设立时间”等原因造成无法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的问题,经中心研究决定,增加部分归集开户办理资料,并明确欠缴单位缴存比例具体认定、计算方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归集开户办理中,对新开户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的,中心决定自2017年元月1日起,要求单位在开户办理时,应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原因、补缴计划、执行标准及法律责任予以书面确认。

中心归集开户办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向单位明确相关政策要求,对能够开户后直接补缴到位的,随单位首次汇缴一同补缴到位;对单位提出补缴计划的,应按计划抓好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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