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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的通知-第2页

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需为其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入医申请后,应对提供的资料及《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申请表》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的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8月31日以前的积分项目进行核查评分。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9月15日前认定的入学指标数(包括公办、民办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流动人口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标数,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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