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需为其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则。
第十一条对首次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督促其父母及时办理积分管理及入医申请相关手续,并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在每年申报缴费期内为其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苏州市区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通知》要求发放《告家长书》,并负责核对入医资格材料、申报入医人员信息、办理缴纳保费等参保手续,以及负责为核定参保的学生发放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征缴凭证等票据。
第十三条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积极做好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督促、参保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首次取得入医资格,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