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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的通知-第3页

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需为其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则。

第八条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流动人口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于每年9月份统一向社会公示流动人口子女入医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

第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取得首次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于11月15日前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打印《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盖章确认。

第十条取得首次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携带《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等材料,通过其子女就读的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每年9月至11月规定时间内为子女办理下一年度的入医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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