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并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被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自终止(退出)协议之日起3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协议双方原则上每2年签署服务协议,协议期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考核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直接续签协议。协议双方也可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地具体实际,医药资源配置及基金运行情况,对本规程进行细化完善。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