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为2017-2018年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定点服务机构。
二、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5.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本次采购结果实行全省共享,各市、县(市、区)不得再进行二次采购。
三、定点服务期限
本次定点服务有效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省财政厅可在政策变化或执行出现重大缺陷时,作缩短期限的调整;经与定点服务机构协商,也可延长服务期限。
四、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五、投保要求
(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在上述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1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每人统一购买1份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协议》(格式见附件1)及保险合同,保费凭发票、人员清单等由单位统一以非现金方式当月支付,在“差旅费”科目列支。统一投保后,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再报销公务出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的交通意外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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