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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第3页

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为2017-2018年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定点服务机构。

(二)各单位按年投保,投保时间从投保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首次投保按月计算保费,月保费标准2.5元/人。各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时,原单位已参保的,调入单位当年不得再为其重复参保。实行统一保险的单位,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当月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人员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

(三)各市、县(市、区)参保单位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六、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应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不得向定点服务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服务内容,不得向非定点服务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二)各定点服务机构必须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约定执行,不得降低服务,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

(三)为加强该项目采购管理,提高定点服务机构的承保、理赔等服务水平,省财政厅联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各定点服务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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