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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第8页

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业务合作方通过抵质押措施、设置免赔额或免赔率、保证金等形式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开办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部门要求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鼓励保险公司根据需要与司法系统、民政系统、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信息对接。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处置。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信保业务的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风控措施、准备金提取、业务合法合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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