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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第9页

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日常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保业务的日常监管。中国保监会指导各保监局做好辖区内信保业务风险事件处置工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首次开办、暂停、复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专业人才配备情况。

(二)业务经营情况:

1。基本情况,包括经营信保业务的区域范围、分支机构、保费规模、保险金额、赔款支出、已追回金额、尚未追回金额、实际承保费率水平;

2。经营结果,包括该业务的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

3。其他情况,包括保险金额排名前三位的业务概况;赔款支出排名前三位的业务概况;与股东或其它关联方之间开展信保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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