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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政策全文-第10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人可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办理担保等相关手续;

(四)受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

第二十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申请,并取得该银行的同意以及其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

(二)申请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预约申请商转公贷款,并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业务网点提交材料;

(三)其余程序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前,应当到受托银行咨询组合贷款具体办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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