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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政策全文-第14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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