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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3页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5、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对本市范围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纳入信用记录,公开曝光。

二、严格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手续,提高效能,应用全国统一直联支付系统,通过实行综合柜员制、直联支付等方式,进一步缩短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时限。

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我市城区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即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去除公共租赁补贴之外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根据宣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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