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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5页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个人货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货款业务实行零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品房货款合作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货款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出现流动性不足时,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货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货款组合货款、住房公积金货款转商业银行住房货款力度,努力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货款需要。

4、优化货款办理流程。市(县)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供需基本平衡时,自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货款。宣城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监管,强化对受托银行的业务考核,确保货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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