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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4页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得在我市提取。

2、严格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监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网查询,对职工办理公积金支取或货款业务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人员要及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加大对骗提、骗货和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将骗提、骗货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予以公开曝光。

3、规范个人住房货款业务。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货款基本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货款还清满一年,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货款。不向第三次申请住房货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货款;不受理缴存人因直系亲属间住房产权交易的公积金提取和货款申请,不受理缴存人离异一年以内购买住房的公积金提取和货款申请;停止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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