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通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坚决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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