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盐人社发〔2018〕24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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