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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页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设立,主营业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就医服务的各类医药机构(不含医学整形美容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之日前1年内(开业不足1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且未因违法违规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有健全完善且与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保管理、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凭证)管理,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药品、医疗器械等“进销存”系统管理,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

(五)配备符合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相应的操作和管理人员。重要位置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联网条件,协议医药机构视频资料应保存1个月以上。

(六)执业经营场所稳定,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成为以下协议医药机构的,还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住院医疗机构。具备住院资质;执业场所使用权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有效期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门诊特殊病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适应特殊病门诊治疗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血液透析中心及住院协议医疗机构等。

(三)护理院(医养结合)。1.符合合肥市有关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有关要求;2.核定住院床位在50张及以上;3.有独立的护理病区;4.实际连续开展医疗服务经营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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