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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页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均可自愿向执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登录合肥医保门户网站或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填写《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备案登记表》、《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备案登记表》,上传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查验。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医药机构提出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材料查验和现场勘查。

(三)签订协议。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周期一般为2年。

(四)公示。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在合肥医保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医药机构一般应与执业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全市范围内实行协议互认。

第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在双方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和质量、医保付费模式、医保管理控制指标和措施、具体结算方式、即时结算服务、异地就医服务、协议期限、违约处理及其他需明确的内容。医保经办机构在签订服务协议后15日内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协议医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内设机构、服务项目、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协议医药机构合并、分立、所有权变化的,原服务协议终止,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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