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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第2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每次浮动,以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和行业基准费率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6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浮动费率的档次和标准为:

(一)上浮两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二)上浮一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执行;

(三)不浮动: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四)下浮一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

(五)下浮两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执行。

第七条浮动费率的档次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下浮两档;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且小于50%的,下浮一档;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含50%)且小于100%的,不浮动;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含100%)且小于150%的,上浮一档;

(五)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含150%)的,上浮两档。

第八条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得下浮,按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一)缴费不足12个月的;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一)按国家和我省老工伤相关政策规定确认为老工伤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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