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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4页

现将《天津市医保星级药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医保星级药店优先承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其承接的处方外配销售药品费用不占用本药店的医保额度,按月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  医保星级药店具有为门诊特定疾病患者服务资格,应当严格执行门诊特定疾病患者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医保星级药店,经办机构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保星级药店因违反本办法关于星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因违反医保支付相关规定多次被经办机构拒付、单次拒付金额较高或费用数据异常时,由经办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医保星级药店资质;违反服务协议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条款处理;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移送医保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医保星级药店因违反医保或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及以上协议处理的,取消其医保星级药店资质和激励政策,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与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对医保星级药店主要通过智能化监管方式进行日常监管。遇有参保患者举报投诉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医保星级药店评定标准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医保星级药店评定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起执行,2020年10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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