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慢性病针对性用药范围由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确定,并出具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见附件2)。慢性病针对性药品可由接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供应,也可由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参照特殊药品登记备案销售。
五、备案管理
(一)备案要求。符合慢性病门诊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须进行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二)备案流程。签约家庭医生在开展慢性病签约服务时,发现参保人员符合慢性病门诊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要求如实记录备案信息后,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备案信息除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具体病种;2、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名称;3、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
(三)变更备案。签约家庭医生在开展慢性病签约服务时,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申请:1、新增慢性病病种的;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化的;3、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发生变化的。
(四)终止备案。签约家庭医生在开展慢性病签约服务时,参保人员慢性病病情好转不符合慢性病门诊待遇享受条件的或患慢性肾脏病、肺结核、腹透、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病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标准的,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终止备案申请。
备案、变更备案、终止备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由参保人员填写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变更、终止)申请表(见附件3),家庭医生病情记录及提供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后,至所属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而享受慢性病待遇的,一律按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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