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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有关政策的通知-第4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待遇衔接。慢性肾脏病、肺结核、腹透、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病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标准的,参保人员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规定病待遇申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病要求进行备案,同时终止慢性病门诊待遇。

(四)慢性病门诊待遇管理信息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慢性病门诊备案、审核、待遇管理等医保子系统,实现慢性病门诊待遇全程管理信息化。

(五)部门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规定执行情况和医保基金支出情况等,适时调整慢性病病种范围、待遇水平以及定点医药机构数量,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待遇有关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推进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做好慢性病等重点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慢性病门诊待遇工作纳入家庭医生服务费考核与支付范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慢性病门诊待遇落实的各项具体工作;将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大稽核力度,确保慢性病门诊待遇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县(市)参照执行,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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