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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有关政策的通知-第3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六、相关待遇

(一)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参保人员需要使用所患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一次配药量由家庭医生确定,一般不超过12周。

(二)提高待遇保障。符合慢性病门诊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经过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配取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慢性病针对性用药医保支付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额度,提高部分作为慢性病针对性用药费用计入额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基金门诊年度最高补偿额提高500元/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0元/人。

(三)统一支付标准。符合慢性病门诊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经过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在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配取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统一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支付标准支付。

七、其他规定

(一)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符合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应严格按要求进行规范签约服务、全程管理;签约服务过程中发现慢性病门诊待遇变更或终止备案的,应同时做好变更或终止备案申请。

(二)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管理。家庭医生开具慢性病连续(外配)处方,要谨慎评估疾病风险,严格把握适应指征,开具与慢性病相关的针对性药物、不得开具其他药物,明确告知申请患者慢性病连续(外配)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的,应要求停止用药和复诊。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要求本人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应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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