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的准入流程包括评审、谈判和协议签订等环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监督小组,对评审、谈判和协议签订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协议签订
签署谈判结果确认书的药品,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特供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纳入特供管理药品的供应商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价格、优 惠项目、服务承诺等事项。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
(四)国家、省谈判药品及原青岛市特药的特供管理
经国家、省谈判纳入目录内的药品,经评审通过纳入特供管理,价格等依照国家、省规定执行,不再组织谈判及签 订管理服务协议。青岛市特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后,保留药店特供通道,按照目录内药品特供管理。与已纳入特供管理的目录内药品具有相同通用名,且价格不超过谈判价格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纳入特供管理。
四、费用控制
纳入特供管理的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各定点医院的总额控制管理。按照定点医院医师处方在特供药店的医疗费实际发生额,根据各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年终统一平衡、决算。
五、退出机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不再纳入特供管理。
(一)按照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应解除或终止协议的;
(二)药品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的;
(三)经第三方评估疗效不佳的;
(四)药品停止供应的。 协议解除或终止产生的相关问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止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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