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核准停产/停业的证明材料,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的办理要件,原办理要件“单位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调整为“单位近两年连续亏损的财务报表”。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8〕17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方便群众办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集、提取业务
(一)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核准停产/停业的证明材料,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的办理要件,原办理要件“单位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调整为“单位近两年连续亏损的财务报表”。
(二)职工购买省外自住住房或偿还省外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件,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的办理要件。
(三)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本的户籍证件或出生证件。
(四)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实际工作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办理要件,由省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或直属局前往相关部门核查信息。核查信息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无法查证的,由职工自行主张提供相应的无房产材料。
(五)对租房提取业务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条件统一口径:为按职工提取申请时间为节点,以职工申请提取当月或前一个月为基准,向前计算3个月连续发生汇补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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