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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和我市“一制三化”改革部署要求,为切实提升工伤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现就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津人社办发〔2018〕37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和我市“一制三化”改革部署要求,为切实提升工伤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现就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下放市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

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市人社局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老工伤纳入统筹审核事项,以及原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伤残等级再次鉴定除外)全部下放,由区人社局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2019年1月1日前,已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老工伤纳入统筹审核的,仍按原管辖规定执行;已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本次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的各类鉴定(除伤残等级再次鉴定外)由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切实减少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协同办理的要求,切实减证便民,凡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一律取消;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或者已经在上一个环节提交的,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重复提交。取消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身份证明,取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取消工伤待遇办理需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市、区两级人社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抄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结论,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认定和鉴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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