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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榆林市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第2页

职工发生妊娠合并严重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80%比例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三)已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生育医疗费,且当年度参加了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法定产假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四)参保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时,须提供本单位女职工享受法定产假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和标准结算后,由参保单位向本单位参保女职工按年度和标准统一结算发放,保证专款专用。

(五)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四、不得重复报销生育医疗费,取消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已覆盖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女性生育医疗费用均已纳入了三项制度报销范围,因此参保女职工只能按其中的一项制度报销生育医疗费,不得重复报销。取消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五、参保职工境外生育的相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的,不报销生育医疗相关费用,但享受法定产假期及假期生育津贴。

六、本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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