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四)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264元,高于上限的按此上限计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本年度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可通过补缴方式按应发年度计提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表格及业务办理要求,可登陆南宁住房公积金网(www.nngjj.com)查阅、下载。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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