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计算方式及审批程序,制定了《关于调整2018年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该通知做具体说明。
1、关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解读
①基数执行时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是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30日止。
②基数计算口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即: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时间起止范围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③工资计算口径: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关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①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7年南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为7548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如下:
2018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18870(元)
2018年度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为2264(元);合计4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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