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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须知

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5〕177号)要求,现将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医保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5〕177号)要求,现将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医保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选择首诊医疗机构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必须在选择的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的,执行“分级转诊和双向转诊”的就医原则。未经批准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首诊医疗机构类型

城乡居民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类型有四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作变更,在集中变更期外,确因住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需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由各分局专人审批后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在区(县)社保分局,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变更)手续。

(三)参保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的个人网厅平台直接选择(或变更)。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方式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可查询本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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