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后,不履行义务或将相关责任转嫁他人的;
(二)因无正当理由拖延建设周期或出现出资方抽逃资金、银行贷款逾期以及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受到群众上访或卷入诉讼案件等原因,被相关职能部门列为失信的。
(三)不及时办理借款人房屋预抵押转正式抵押手续的;
(四)向借款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料,造成骗提、骗贷行为发生的;
(五)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八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人: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失信行为具体包括:
1.使用假身份证明、假婚姻状况证明、伪造家庭成员证明等 虚假材料;
2.使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等材料;
3.使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等房产证明;
4.使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
5.使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无房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失信行为具体包括:
1.虚构婚姻信息,隐瞒配偶工作单位,使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2.虚构房产信息,使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和票据;
3.提供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4.隐瞒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其他失信行为具体包括:
1.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贷款人有以下逾期还款情况之一的:
⑴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的;
⑵近一年内累计逾期4期(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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