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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3页

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⑶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

⑷近两年累计逾期8期(含)以上的;

⑸连续逾期4期(含)以上的;

⑹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的;

⑺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

2.相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

第九条  失信人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各科室按各自的职责,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核查相关信息。

(二)信息告知。市公积金中心稽查法规科对拟列入失信人的单位或职工,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申报审定。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各科室对发现有违反本办法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的,经初审后,将《失信人审定表》和相关材料(附件)提交稽查法规科审定。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为失信人的,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并将失信人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征信中心及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失信人公布的信息事项有:单位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行为发生时间、失信事由、公布期限等。

第十条  列入失信人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公布期限内,对列入失信人的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采取以下惩戒监管措施:

(一)对缴存单位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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