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重点稽核和执法检查;
2.向社会及金融机构公开其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3.情节严重,给市公积金中心造成较坏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对合作房企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1.停止受理该房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及后续开发项目的签约;
2.按合作协议内容,责令房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
(三)对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1.对以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行为,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限制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2. 对以虚假材料骗提、骗贷,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金额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或损失无法挽回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通报失信人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其失信行为,与相关部门建立共享机制,通过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其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已发生但未拨付住房公积金,经约谈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经约谈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三)积极主动配合清偿逾期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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