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进行解读。
三、基本特点
一是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调整。优化缴费档次,方便群众选择。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从原来的100元-3600元共36档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
最低缴费档次从100元调整为200元,最高缴费档次从3600元调整为3000元。取消了原有的100元、9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等10个参保人员较少选用的档次。
同时,对1000元及以上档次适当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即:1000元补贴120元,1500元补贴140元,2000元补贴160元,2500元补贴180元,3000元补贴200元,以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提高自身保障水平。从2019年1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从人社部门移交税务部门负责。原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统一调整为200元;高于200元且已取消的缴费档次,由税务部门重新匹配。
二是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保险费。我市为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持证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从100元提高到200元。
三是确保老年居民享受养老待遇。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年轻时参保、年老才可以享受待遇,因此,闽政〔2014〕49号规定“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 60 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虽然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已经达到48.03万人,但由于人户分离、宣传引导等因素,目前我市还有部分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及时参保。从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出发,同时考虑到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为确保老年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实施意见》提出,在2020年底前,允许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未参保的人员,按规定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后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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