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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页

现印发《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所在工作单位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法规和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港澳台同胞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现行的政策规定一致。

第六条 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七条 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和缴存凭证等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申请额度、贷款期限、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一致。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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