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在我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建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在我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在甘孜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凡与本州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州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港澳台人员设立账户时应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均按我州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二、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
在我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按本州现行政策规定、业务办理要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自住住房的,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权利,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办理要件、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均统一执行现行在职职工政策规定。
三、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港澳台同胞在州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由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新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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