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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页

国家和我省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均可按36号令的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七)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八)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的,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三、规范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规定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余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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