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我省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均可按36号令的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情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执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本制定(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三)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重要条款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10日内报告备案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方案因法定事由终止的,企业应当在终止后10日内报告备案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
(四)企业年金缴费管理
1.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出现中止(恢复)缴费和补缴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附件2)、《企业补缴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附件3),并报送备案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企业年金追溯缴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确需向前追溯缴费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审议通过、主管部门同意,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补缴。原则上追溯的年限不得早于2008年8月(我省实行企业年金的起始时间)且不得早于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企业年金方案中应明确追溯期间退休人员的缴费办法等平稳衔接办法,具体追溯和分配方式也必须在方案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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