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合同总价30%-70%的预付款。
项目完成并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工伤预防费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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