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下同)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职工,按3709元进行调整。
2、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3709元的职工,低于18544元的职工,不再进行调整,继续执行上年度的缴存基数。
3、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18544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职工,按18544元进行调整。
六、个人自愿缴存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6181.25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6181.25元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并全额缴存。
七、新表单启用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建法发〔2018〕85号)要求,2018年7月1日起启用“八统一”缴存业务相关表单。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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